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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郑*、刘*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郑*、刘*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5)X610号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X610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郑*、刘*于2015年4月2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小孩,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郑*、刘*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5)X6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X610号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强制执行湘阴县征决(2015)X6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郑*、刘*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51332元整送交本院执行款专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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