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高**、毛**、毛**、喻治生诉被告张家界**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高**、毛**、毛**、喻治生诉被告张家界**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双方经协商已达成调解协议,其所涉争议已获得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高**、毛**、毛**、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高**、毛**、毛**、喻治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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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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