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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雕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卓*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卓*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卓*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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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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