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卓*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卓*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卓*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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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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