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口**源局与海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12月23日对申请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作出的(2014)龙行审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2014)龙行审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第3页第12行中的“依法应予撤销”、第3页第14行的“撤销申请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1日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作出的海土资执字(20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应补正为“依法不予执行”、“不予执行申请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1日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作出的海土资执字(20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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