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大足县**责任公司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征收中心强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征收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庭审中,原告大足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县**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足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足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