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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24日,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领取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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