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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诉重庆市**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凤诉被告重庆市**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告重庆市**设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凤于2015年10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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