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传票定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后,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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