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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李**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李**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6日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9月29日,原告杨**、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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