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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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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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