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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合川区钱塘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认为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范围,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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