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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于同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当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才可以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作出的《关于长寿湖镇城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适用过期的地方性政府规章的行政行为违法,系对政府规章的起诉,不是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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