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唐**、王**、聂*、陈**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唐**、王**、聂*、陈**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唐**、王**、聂*、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唐**、王**、聂*、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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