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重庆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斯**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