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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利华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三人重庆市长寿区石堰卫生院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利华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三人重庆市长寿区石堰卫生院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2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长**访办主持下,达成三方行政调解,共计三事项,其中第三项约定:三方未达成协议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但事后被告和第三人故意长时间不予解决,多方故意阻碍该行政调解执行,经多次沟通无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2014年5月12日的《协议书》的第三项“三方未达成协议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决被告履行2014年5月12日的《协议书》的第三项内容,即三方未达成协议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但该项请求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实质性内容,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的情形,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上述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代**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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