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的行政起诉状,请求:1、判决撤销重庆市**道办事处2015年10月13日发布的公示;2、判令重庆市**道办事处履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法定职责、重新负责依法指导XX**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起诉人杨**,其所在的XXXX小区新产生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存在问题,但重庆市**道办事处于2015年10月13日发布公示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起诉人杨*不服重庆市**道办事处的行为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起诉人杨*的诉讼请求有多项,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处理。经本院释明,杨*仍坚持起诉。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