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华**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分局、重庆**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重庆华**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华**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告王**、唐**、王**、聂*、陈**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蒋**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确认征用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左*龙诉被告重庆**局长寿区分局撤销投诉回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与重庆**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限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与重庆**员会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合川区钱塘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重庆**水利局履行移民安置补偿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