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确认征用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确认征用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