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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中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同诚**估有限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同诚**估有限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诉争的赔偿问题已通过(2015)长法行赔初字00007号案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件现正处于上诉期,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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