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同诚**估有限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诉争的赔偿问题已通过(2015)长法行赔初字00007号案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件现正处于上诉期,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