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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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