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原告王**、唐**、王**、聂*、陈**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靖泽碧、李**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官觉群与重庆市**管理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官**与重庆市**管理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确认征用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左*龙诉被告重庆**局长寿区分局撤销投诉回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万峰诉被告重庆市食**长寿区分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左*龙诉被告重庆**局长寿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