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时龙诉被告重庆市食**长寿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原告王**、唐**、王**、聂*、陈**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蒋**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确认征用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左*龙诉被告重庆**局长寿区分局撤销投诉回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中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同诚**估有限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重庆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左*龙诉被告重庆**局长寿区分局、第三人夏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