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左*龙诉被告重庆**局长寿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时龙诉被告重庆市食**长寿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