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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梦、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阳群凤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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