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琴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琴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