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黄桷派出所撤销出警经过手续一案,于2015年10月23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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