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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重庆市**管理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兰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确认征地程序违法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兰诉称: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对其征地过程中没有公告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用途、补偿标准、集体资产赔付等,剥夺了原告知情权,欺骗原告在2012年11月8日、11月9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请求确认被告征地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实施征地行为,需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政府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安置等一系列程序。原告起诉确认被告征地程序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条件,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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