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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耀**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耀**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耀**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耀**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耀**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重庆耀**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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