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重庆**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邱**因诉重庆**理委员会(简称北部新区管委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北部新区管委会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渝新委伤险不认决字(2013)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雷**受到的伤害系醉酒导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邱**之夫雷**是不是因醉酒死亡。

北部新区管委会在作出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徐**、蒲**、谢**、蒋*、田**、巫**的调查笔录能够证明雷**在2010年1月15日晚上到海兴169号货轮饮酒并醉酒的事实。湖北省**民医院2010年1月16日的门(急)诊病历中记载:u0026ldquo;主诉:饮酒过多十一小时u0026rdquo;,同日登记的u0026ldquo;住院病案首页u0026rdquo;中记载:u0026ldquo;入院初步诊断:急性酒精中毒、吸入性肺炎、上消化道出血u0026rdquo;,u0026ldquo;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u0026rdquo;中记载:u0026ldquo;发病前有饮酒史u0026rdquo;。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u0026ldquo;分析说明u0026rdquo;部分载明:u0026ldquo;根据医学和法医学理论,结合病史资料,综合分析认为:雷**的死亡符合乙醇中毒致延髓中枢神经抑制,使其呕吐物返流到气管,并产生ARDS,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u0026rdquo;上述证据一、二审法院认定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已经采信,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雷**因醉酒死亡的事实。北部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u0026ldquo;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u0026rdquo;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正确。

综上所述,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