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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彩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77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彩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系重复起诉,已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614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一审驳回余彩起诉的裁定。因此,上诉人余彩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其行政赔偿起诉正确。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本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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