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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被上诉人张*匀诉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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