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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彩与重庆市**长寿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彩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的(2014)长法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诉讼案件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分局不查处第三人销售不合格浴缸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的行为违法。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长法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余彩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6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上诉。上诉人在本案中也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不依法明确第三人销售不合格浴缸,拒绝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权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两案均是要求确认重庆市**长寿区分局针对同一事实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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