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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开学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开学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撤销解除拘留证明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行初字第001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开学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与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中均载明其指称要求撤销的行政行为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所属重庆市合川区拘留所于2009年12月28日出具的字(1089)号解除拘留证明书,上诉人郑开学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该解除拘留证明书为证。故一审法院以字(1089)号解除拘留证明书为审查对象,并以该证明书仅证明郑开学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期限届满后解除拘留的事实,对郑开学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原告郑开学的起诉,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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