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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简称九龙坡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4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2、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结论错误;3、本案与(2014)渡法行初字第00033号案件不是同一案件,不是重复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政府在二审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u0026ldquo;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u0026rdquo;和第二款u0026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u0026rdquo;之规定,重庆市**管理局作为九龙坡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

又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王**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在(2014)渡法行初字第00033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都是要求履行九征字(2012)第104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华印刷厂家属区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2014)渡法行初字第00033号案件已经审理并判决,且之后王**就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已经于2014年8月25日与重庆市**管理局签订了协议并实际履行。故王**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受理费50元,由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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