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王**、王**、王**因与被告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沙县**办公室、白沙**水务局、白沙华**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王**因与被告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白**建局)、白沙县**办公室(以下简称白**置办)、白沙黎族自治县水务局(以下简称白**务局)、白沙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房屋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向四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原告向**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请求延期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准予本次庭审延期进行,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白**建局委托代理人粟**、白**置办委托代理人刘**、白**务局委托代理人符*、白沙华**司委托代理人蓝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王**、王**、王**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建局、白**置办、白**务局、白沙华**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繁忙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海南省重点项目白沙黎族自治县污水处理管网工程于2012年7月启动,计划于2014年12月底竣工验收。被告白**务局按计划在白沙黎族自治县白沙农场至牙叉农贸市场段敷设管网,该段需经过白**控中心的国有土地,原告于1980年在该中心国有土地上搭建厨房,该厨房阻碍了该段管网建设。为推进白沙县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县土地征用工作组(包括被告白**建局、白**置办、白**务局)多次与原告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告拒绝搬迁。经工作组讨论,于2014年12月19日给原告下达《拆迁通知》,同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拆迁通知》,要求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前自行搬迁,原告以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未依要求搬迁。2014年12月26日上午,白**建局、白**置办、白**务局组织人员对原告使用的两间厨房(合计93.95m2)予以拆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王**、王**、王**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司的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王**、王**撤回对白沙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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