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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尹**因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简称沙坪坝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3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尹**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具体的,也是明确的;2、即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一审法院也没有尽到释明义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沙坪坝区政府在二审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尹**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沙坪坝区政府将其所有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因尹**并未明确u0026ldquo;纳入征收范围u0026rdquo;是何种行为,一审法院两次依法向尹**释明并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但尹**坚持不作更改,故一审法院认定尹**的诉讼请求属于不具体,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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