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诉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中,符**以纠纷已和解,起诉已无必要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负担,余下25元退回原告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黄**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吴**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符世平诉东方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邓**与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确权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尹**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原告王**、王**、王**、王**因与被告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沙县**办公室、白沙**水务局、白沙华**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