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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翁**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翁**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翁**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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