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翁**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翁**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翁**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林**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重庆**中医院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耀**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沙坪**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水利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重庆市**管理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靖泽碧、李**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官觉群与重庆市**管理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