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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水利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桂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撤销移民信息公开回复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桂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刘*,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负责人石**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琼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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