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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林学与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安置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匡*学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安置补偿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杨匡*学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匡*学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学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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