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匡*学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安置补偿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杨匡*学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匡*学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学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