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吴**要求农转非安置信访事项的回复》一案,重庆**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167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庭审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