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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足区暄美物业**公司要求撤销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大足国土房管发(2014)251号《关于责令限期退出香榭**物业服务的通知》的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中止诉讼;2015年11月17日中止原因消除,本案恢复诉讼。2015年11月17日,原告大足区暄美物业**公司以被告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大足区暄美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足区暄美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大**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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