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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四川省**事业管理局、古蔺县**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四川省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古蔺县**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中。原告胡**以其已与被告进行了协商,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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