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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强诉叙永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泸州**法院立案一庭邮寄转来起诉人宋*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认为2011年7月11日与朱**签订购房合同,但该房屋工程在修建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诉请撤销叙永县人民政府办理的房屋产权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起诉人宋*以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内。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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