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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合**育局、合江县合江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招生通告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不服合江县教育局、合江县合江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招生通告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共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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