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不服合江县教育局、合江县合江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招生通告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共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颜**与泸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溪区分局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晏**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诉叙永县摩尼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胡**、胡**与叙永县摩尼镇人民政府、叙永县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谌某某诉叙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合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合江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