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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靖诉被告泸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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