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真凤诉被告泸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颜**与泸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溪区分局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泸州**限公司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童代超诉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二审裁定书
四川金**限公司诉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纠纷案行政撤诉裁定书
朱*敏诉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鱼塘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合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合江县民政局违法补办结婚证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