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敏诉被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鱼塘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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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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