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古**民法院于2015年5月2日作出的(2015)古蔺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请求撤销古蔺县民政局《关于拨给军队退休干部张**同志维修扩建个人私房经费的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安置一套军休房。经查,上诉人张**诉称的协议在1991年签订并经过公证,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正确。上诉人张**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