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不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江阳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申请泸州市林业局公开征收林地信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其申请已得到复议机关四川省林业厅支持,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申**主张原审法院应当立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