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税显友因与被上诉人合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税显友以被上诉人合江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当为由,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税显友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按照最**法院、**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u0026ldquo;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的规定,被上诉人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四川**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税显友的起诉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