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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等不服被告盐边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等不服被告**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诉讼代表人罗**、罗**,委托代理人王**、穆**,被告**资源局副局长苏*,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原告所在的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老乌都组征地相关信息即1.自2003年以来总计征地面积,每次征地面积、具体范围、四至界限;2.自2003年以来每次征地的批准文件;3.建设项目“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公开所有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前调查确认听证等资料;5.公开所有征地补偿范围、标准及其依据。原告要求被告以纸质形式将上述文件邮寄至申请人联系地址。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关于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老乌都社16位村民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已在盐边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了2007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批文、“一书三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等,建议原告登陆该网站查询;对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补偿支付凭证等,建议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盐边县桐子林镇人民政府查询;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及其依据,最新的政策文件已在盐边县公众信息网公布,建议申请人登陆查询;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属于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建议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被告处查询获取相关资料。

被告盐边县国土资源局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老乌都组村民。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于同年5月21日收到,并于6月10日作出《答复》,该答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表现在:1.对原告的申请事项没有予以正面实质性答复,且提供的查询网址无法打开,原告不能以被告提供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2.被告要求原告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被告处查询获取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原告所采取的邮寄方式查询,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3.被告公开信息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申请中明确要求公开的载体为纸质形式,被告未予提供,仅告知原告查询网址或现场查询。综上,被告作出的《答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针对原告申请事项的答复。

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份,拟证明16位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被告盐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拟证明被告的答复多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

3.《公证书》1份,拟证明被告所提供的网址无法显示,原告不能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且被告答复的形式不符合原告要求的载体形式。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征地补偿登记材料、补偿支付凭证、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等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被告要求原告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被告处或者盐边县桐子林镇人民政府查询获取信息符合法律的规定;2.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部分已在盐边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了2007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批文、“一书三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等信息,原告可登陆网址进行查询获取。该网站因改版升级,在2015年6月确实存在不能打开的情况,该网站现可正常使用;3.被告已对2007年以来的征地文件等在门户网站进行了发布,按照《通知》要求,对2003年至2006年的征地文件正在有计划的逐步上网公布。被告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罗**等16人均系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老乌都组村民,近年来,该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陆续征用。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委托北京**事务所律师王**向被告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原告所在的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老乌都组征地相关信息即1.自2003年以来总计征地面积,每次征地面积、具体范围、四至界限;2.自2003年以来每次征地的批准文件;3.建设项目“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公开所有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前调查确认听证等资料;5.公开所有征地补偿范围、标准及其依据。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答复》,称已在盐边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了2007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批文、“一书三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等,建议原告登陆该网站查询;对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补偿支付凭证等,建议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盐边县桐子林镇人民政府查询;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及其依据,最新的政策文件已在盐边县公众信息网公布,建议申请人登陆查询;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属于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建议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被告处查询获取相关资料。该《答复》未对2003年至2006年期间的征地文件信息及2003年以来征地补偿标准及其依据(最新补偿标准及依据除外)。原告对该《答复》不服,认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遂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针对原告申请事项的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10日向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规定,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情况应主动公开。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该规定表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查询获取的方式即可,因此,被告向原告提供信息公开的网站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被告在答复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如1.要求原告在其提供的网站查询获取主动公开的信息,但该网站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不能以被告提供的方式获取该部分政府信息,被告亦未采用其他方式向原告提供信息;2.原告申请公开2003年至2006年期间的征地文件信息及2003年以来征地补偿标准及其依据(最新补偿标准及依据除外),被告在《答复》中未予回应,亦未向原告提供,导致原告无法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综上,被告作出的答复虽然符合法定程序,但答复的内容未依照原告的申请作出全面的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盐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关于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老乌都社16位村民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

二、限被告盐边**源局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盐边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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